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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上海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通知
派出所、公安局相关部门、相关公安机关(局)、上海保险协会、天津汽车保险营销汽车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管理中心:
上海市公安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监督管理局决定改变《上海市机动车损坏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删除第五条第三款;
二是修改第七条第四项“当事人报警的,交警和辅助警察可以指导当事人独立协商。当事人要求交警在场处理的,应当派交警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三、文件中的“上海保监局”修改为“上海银保监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第二十二条“2021年5月31日有效期”修改为“有效期为2026年5月31日”。
备件:修订后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上海市公安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
2021年5月27日
上海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提高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效率和车辆保险理赔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鼓励道路交通事故被告离开现场,分别协商处理。
第二条(快速交通事故的含义)
建立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制度。鼓励当事人在事故现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法,快速处理机动车事故。车险公司为达标被告提供快速理赔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只造成经济损失的机动车撞击交通事故(包括道路外交通事故)。但除下列情形之一外:
(一)当事人对客观事实或者原因有争议的;
(二)对损失赔偿有争议的;
(三)机动车无车牌、检验标志、保险标志;
(四)携带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化学品、毒副作用、放射性物质、腐蚀、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的车辆;
(五)损坏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备的;
(六)驾驶员无有效驾照的;
(七)司机饮酒,服用中国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八)当事人不能独立移动车辆的。
从第一项到第五项到第五项,被告也可以在报警后,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将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区域。
第四条(快速移动平台)
上海市公安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银保监局”)联合推出上海路面交通事故在线处理移动终端APP和电子公共平台(移动终端)APP,下列电子公共平台通称“移动平台”)。鼓励被告利用移动应用平台在线快速处理事故。
第五条(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上海保险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当地自愿提供场所的相关企业开设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索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供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一站式”服务。建立服务站、变更、撤销等相关信息,需要及时公布。
上海保险银行间市场研究协会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监督和评估。机构相关汽车保险公司向服务站派遣外部损害调查人员,提供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商业保险报告、研究、损害研究等服务。
第六条(事故现场在线快速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属于快速处理范围处理范围,当事人可以使用移动平台在线快速处理事故。主要步骤如下:
(1)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一方应用移动应用平台拍照并提交符合要求的事故现场图像,并在多方面迅速疏散事故现场;
(二)当事人应当在不影响公路交通的地点或者场地自行协商;
(三)当事人通过移动平台提交身份、车辆、联系电话等信息;
(4)双方根据实际过错通过移动平台确定事故责任后,生成《道路交通事故独立协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当事人不能就事故责任认定达成协议的,交警可以进行远程责任指导。当事人不承认交警的远程责任意见的,应当立即报警,等待交警到现场处理。
第七条(事故现场线下快速处理流程)
当事人在事故现场不能使用移动平台的,可以按照下列流程进行线下快速处理:
(一)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拍摄图像等方式,固定事故有效证据,将车辆迅速疏散现场;
(二)当事人应当在不影响公路交通的地点或者场地自行协商;
(3)事故事实和原因明确,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应当填写协议,并由当事人签字确定;
(4)当事人报警的,交警和辅助警察可以指导当事人独立协商。当事人要求交警在场处理的,应当派交警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定损理赔方式)
当事人在现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办理车辆损坏和保险理赔:
(一)通过网上快递,当事人可分别到服务中心或直接向保险公司核准经济损失,办理保险理赔;
(二)当事人和车辆通过线下快递到同一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核准经济损失,办理保险理赔。
第九条(理赔材料)
当事人在服务中心或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索赔的,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现场有效证据、驾照、驾照、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凭证、协议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认证(简易程序)(以下简称认证)等材料。
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索赔金额小于5000元的汽车保险索赔,保险公司应合并索赔文件,可以整合索赔申请、委托授权、调查记录、损失确定、索赔通知等内容“多合一”单证。
第十条(物损核准)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事故现场的有效证据、协议或确认书中记载的事实和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在责任限额内与当事人进行调查和确定损坏车辆。
第十一条(理赔处理)
相互义务的事故,当事人的损害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汽车保险公司应当遵守“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对方经济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投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协议或者认定书规定的比例承担赔偿;当事人未投保商业保险或者经济损失超过商业保险责任限额的,可以协商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无责方可以在全责方授权的前提下直接向全责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无责方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代位索赔机制向全责方保险公司追索。
第十二条(定损、理赔特殊情况)
在事故现场选择线下方法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处理损失,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事故任何一方经济损失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保险公司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
(2)如果安全事故一方的财产损失超过强制性保险责任限额,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向安全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快速定损、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提供快速理赔服务,减少理赔阶段,减少理赔期限:
(一)现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办理保险理赔;
(2)交通事故现场采用线下方法快速处理,事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共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