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提高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效率和车险理赔服务质量,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事故快含义)
建立当地机动车物质损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制度。鼓励当事人通过事故现场的事故“线上”或“线下”快速处理机动车事故。保险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快速理赔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发生的机动车撞击交通事故(包括道路外交通事故),仅造成经济损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当事人对事实或者原因有争议;
(二)对损失赔偿存在争议;
(三)机动车无车牌,无检验标志,无保险标志;
(四)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品及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车辆;
(五)撞击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造成设施损坏;
(六)无效驾驶证驾驶员;
(七)司机饮酒,服用我国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在第一至第五项中,如果车辆可以移动,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过现场摄影等方式确定事故相关证据,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进行处理。
第四条(快速移动平台)
上海市公安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公安局)“上海银保监局”)联合推出上海路面交通事故在线处理APP和移动终端(APP,电子公众平台以下简称“移动平台”)。使用移动平台在事故现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
第五条(保险理赔服务中心)
上海保险协会可组织当地相关企业自愿提供场所,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供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服务中心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上海保险协会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评估,组织相关资产保险公司派遣服务中心的调查和损失确定人员,提供快速交通事故处理、保险报告、调查、损失确定等服务。
第六条(事故现场线上快速流程)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在快速范围内,当事人可以使用移动平台在事故现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具体流程如下:
(1)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一方使用移动平台拍摄并上传所需的事故现场图像后,多方将迅速疏散车辆;
(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不影响公路交通的地点或者地点;
(三)当事人通过移动平台上传当事人身份、车辆、联系方式等信息;
(4)当事人通过移动平台根据实际过错确定事故责任后,生成《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当事人不能就事故责任认定达成协议的,交警可以进行远程责任指导。当事人不承认交警远程责任意见的,应当立即报警,等待交警到现场处理。
第七条(事故现场线下快速流程)
如果当事人在事故现场不能使用移动平台进行交通事故,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快速离线处理:
(一)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当事人采取拍照、固定事故有效证据等方式,将车辆迅速撤离现场;
(二)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不影响公路交通的地点或者地点;
(三)事故事实和原因明确,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应当填写《协议》,并由当事人签字确定;
(4)如果当事人报警,交警和警务助理可以指导当事人协商处理。当事人要求交警到场的,应当指派交警到现场调查处理。
第八条(理赔方式)
当事人在现场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车辆损失确定和保险索赔:
(一)通过网上快车,当事人可以分别到服务中心或直接向保险公司批准经济损失,办理保险理赔;
(二)通过线下快车,当事人和车辆应当共同到同一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批准经济损失,办理保险理赔。
第九条(理赔材料)
当事人在服务中心或者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有效证据、驾驶证、驾驶证、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证明、协议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以下简称《认定书》)等材料。
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索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车险理赔,保险公司应合并索赔文件,整合索赔申请、委托授权、调查记录、损失确定、索赔通知等内容“多合一”单证。
第十条(物损审批)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事故现场的有效证据、协议或确认书中记载的事实和保险合同对损坏车辆进行调查和确定,并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与当事人协商。
第十一条(理赔)
相互负责的事故,当事人的多重损失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互碰自赔”处理的方式。
对于对方经济损失超过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超出部分,当事人投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未投保商业保险或者经济损失超过商业保险责任限额的,可以协商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在全责任方授权的前提下,无责任方可直接向全责任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如果无责任方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无责任方保险公司可根据代位求偿机制向全责任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第十二条(确定损失,理赔的特殊情况)
如果在事故现场选择线下方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理赔过程中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事故中任何一方失不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保险公司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
(2)如果任何一方的经济损失超过交通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并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快速确定损失,理赔服务)
保险公司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快速理赔服务,降低理赔阶段,缩短理赔期限:
(一)现场采用线上方式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并处理保险理赔;
(二)以线下方式快速处理现场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到同一服务中心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四条(处罚规定)
当事人发生应当撤离现场的交通事故,未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由执勤民警责令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给予处罚;当事人有其他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纠纷处理)
当事人故意不处理或者拖延处理赔偿事项的,其他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伤者无法获得赔偿的,伤者可以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信息安全)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局建立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确保线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保险理赔信息等相关信息的安全。
第十七条(真实性审查机制)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银行会联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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